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9民初2850号
原告:米东区长山子镇三个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苏孝,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成,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米东区长山子镇三个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东区长山子镇三个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原告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米东区长山子镇三个庄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