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4执358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长春中路401号锦城丽苑商住小区第3栋第20层办公2号房。
法定代表人:石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潆尹,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华,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兴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G1栋9楼901-903。
法定代表人:薛开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300,000元,执行费4,40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吾斯曼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五 日
书 记 员 吴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