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

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执106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石文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民初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138406.08元(其中执行标的136459.08元,案件执行费1947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疆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品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瓦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图尔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