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4执37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丽苑商住小区第3栋第20层办公2号房。
法定代表人:石文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耀华,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潆尹,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华兴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纳斯湖北路455号G1栋9楼901-903。
法定代表人:薛开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静,女,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华兴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4民初31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904,384.70元,已执行300,000元,未执行604,384.7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新疆斯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吾斯曼
审判员 李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邱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