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1201民初565号
原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90622G,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志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成,新疆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1123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宁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男,1992年1月21日出生,住甘肃省皋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2531F,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康,男,1991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男,198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北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大唐新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0688112052,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效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大唐新疆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该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77元,减半收取10,238.5元,由原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煜
审判员佳金兰
审判员叶滨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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