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802民初87号 原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173号**大厦北楼2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696号2号丝绸之路交易中心第17层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洲建设公司)诉被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阳圣火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绿洲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阳圣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洲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太阳圣火公司支付绿洲建设公司剩余工程款39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从2021年1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最终以法院的鉴定结果为准;2.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鉴定费由太阳圣火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本案中太阳圣火公司是发包方,将崆峒区**咀、端立村、峡门***、***、***分散式风电项目承包给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将自己总承包的项目分包给太阳圣火公司施工。2021年8月太阳圣火公司与绿洲建设公司签订《崆峒区**咀、端立村、峡门***、***、***分散式风电项目升压站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升压站土建及装修工程分包给绿洲建设公司施工。约定由绿洲建设公司建设崆峒区**咀、端立村、峡门***、***、***分散式风电项目升压站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签定后,太阳圣火公司根本没有实际施工,而是绿洲建设公司积极安排人员、设备、材料负责工程施工。2021年11月30日该工程没经竣工验收,太阳圣火公司直接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太阳圣火公司理应支付工程款给绿洲建设公司。绿洲建设公司多次要求与太阳圣火公司做最终结算,但是太阳圣火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做最终结算。迫于无奈,绿洲建设公司只能申请法院对该项目绿洲建设公司实际完成工程量及造价委托相关部门进行造价鉴定。现绿洲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太阳圣火公司辩称,1.太阳圣火公司不欠付绿洲建设公司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该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金额5164800元,太阳圣火公司已实际支付5819875元;2.项目设计图纸未变更,工程量未增加,可以根据合同价款为依据支付;3.项目未结算不是因太阳圣火公司原因,业主方未与太阳圣火公司结算,其中有绿洲建设公司的原因,绿洲建设公司在项目中存在未履行约定义务,给太阳圣火公司造成损失,因该损失未最终确定,该项目不存在结算条件。故绿洲建设公司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请法庭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8月,绿洲建设公司与太阳圣火公司签订《崆峒区**咀、端立村、峡门***、***、***分散式风电项目升压站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太阳圣火公司将崆峒区**咀、端立村、峡门***、***、***分散式风电项目升压站土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分包给绿洲建设公司,合同第五项合同价款约定,暂定合同价款5164800元,最终以甲方相关部门审定的完工结算为准。第六项合同文件约定,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澄清函、承诺函;(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补遗;……。专用条款第六项第1.1约定,本合同价款(含税)采用(2)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确定。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1年12月25日投入使用。太阳圣火公司向绿洲建设公司已付工程款5819875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款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绿洲建设公司与太阳圣火公司关于工程款的结算方式,除在合同协议书中进行了约定外,还在专用条款中进行了细化、补充、修改,两者内容不一致的应当适用专用条款中的约定,即案涉工程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因此,对绿洲建设公司提出的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太阳圣火公司向绿洲建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已超出合同载明的工程价款,故对绿洲建设公司要求太阳圣火公司继续支付工程款39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保全保险费并非法定的必要诉讼费用,本院对绿洲建设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000元,减半收取19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甘肃绿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