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8民初309号
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乌兰木伦大街西3号***城B座-2层-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167068096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乌鲁木齐市。
被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庐山街696号2#丝绸之路交易中心第17层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3309062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太阳圣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4元,减半收取3,352元,由原告内蒙古**爆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 天 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