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4948号 原告: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辽宁路1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开元新城3-12-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