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2民初4948号
原告: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辽宁路1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开元新城3-12-1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伊犁江河防洪网制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