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26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伊宁市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昭苏县察汗乌苏蒙古乡人民政府,住址昭苏县查汗乌苏乡。
法定代表人:普尔布加利·甫加,该乡负责人。
本院执行的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昭苏县察汗乌苏蒙古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昭苏县察汗乌苏蒙古乡人民政府立即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昭苏县察汗乌苏蒙古乡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022年12月14日,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昭苏县察汗乌苏蒙古乡人民政府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察汗乌苏蒙古乡人民政府给付申请人共715840.08元(含诉讼费10170元、执行费8769元、利息60000元),于2023年1月25日前给付215840.08元,2023年12月底前给付200000元,于2024年底之前给付300000元。2022年12月15日,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6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申请执行人可对原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马 哈 孜
审判员 巴合 赛 力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艾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