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买某某*地与某某、新疆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皮民初字第13号
原告艾合买*****地,男,1952年生,维吾尔族,新疆皮山县人,皮山县兴农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皮山县。
被告***,男,1976年生,汉族,河南省郸城县人,新疆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新疆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合作区北京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合买*****地诉被告***、被告新疆腾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庭外调解,原告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在被告腾源公司支付了欠款45000元后,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索款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合买*****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6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艾合买*****地负担。
审判长张宝利
代理审判员黄飞
代理审判员***提古丽.塔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