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策勒县昆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新3226民初1701号 原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经济合作区北京南路21号儿童青少年创客园商业中心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策勒县昆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乌鲁克萨依乡巴大干村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安康路150号昆仑湖小区3-4号楼3-45、46、47号。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策勒县昆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中心支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8.17元,因原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本案变更后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为25元,由原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余款483.17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新疆腾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