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234号
申请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徐旗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春,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申请人:***,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晨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F座1913号(125区2丘44栋)。
负责人:杨莉,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晨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58小区东五路52号-8号03号。
法定代表人:张开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新市区西环北路东二巷928号恒大花园小区2栋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晨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石河子开发区晨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9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奎屯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石河子开发区晨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石河子开发区晨辉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9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熊晗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