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223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市区)西环北路928号恒大花园小区2栋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田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博尔通古牧场哈拉干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吴东儿,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民终1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10069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报告财产,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在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843.05元,但该账户已被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冻结,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登记有×××、×××、×××车辆三辆,本院依法查封该车辆手续,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故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外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力铭鑫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毕  丰  雷
审判员      徐韬
审判员     赵志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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