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003执790号 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建国路街道建国西路199号和谐国际广场F座1913号(125区2丘44栋)。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珂宇,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该公司项目经理,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阿克苏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开,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西环北路928号恒大花园小区2栋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2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金额为1,639,888.4元,执行费18,799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2年6月2日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2年6月2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银行和互联网银行账户有零星财产。 三、2022年12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1.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承诺于2023年3月30日前向申请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务费1,480,000元,申请人放弃其他费用;2.关于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诉申请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和被执行人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质量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承诺在签订本协议后即刻向奎屯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及对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和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并承诺就此事不在诉至法院。如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在起诉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和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问题,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支付300,000元违约金;3.本协议签订之日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即刻将本协议提交至奎屯市人民法院并申请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开发***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市分公司同意奎屯市人民法院解封对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手续及解除对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限制高消费的决定;申请执行人承诺在2023年3月30日前不再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如申请执行人违约将向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300,000元违约金;4.如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未在约定的给付时间前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则向奎屯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5.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承诺履行判决书上应有的被执行人新疆天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和法律义务。6.执行费18,799元由被执行人奎屯新大陆化学有限公司承担。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时间较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4003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新民 审判员  王 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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