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新疆晶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9民初3765号
原告新疆晶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新疆胡杨线缆制造有限公司1#厂房土建及电气安装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与乙方(新疆晶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被告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种牛场一大队二阶台东7-2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北路领世华府3号楼1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合同中对解决争议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新疆晶中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朝阳
书记员  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