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新疆****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01民初1499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种牛场一大队二阶台东7-2号。
法定代表人:魏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水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2022年6月16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69.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仵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