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执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长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魏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乌仲裁字第014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14543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2145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2年1月25日、2月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有极少量余额、网络资金账户无余额,无证券、保险、不动产等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4辆车,本院已经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截止日期为2024年2月16日。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属于发现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
3.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2022年2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3月17日将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4年3月17日。
6.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源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2年3月1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水务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亚中新光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俞兆远
审判员     彭德翔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思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