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沙湾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223民初2656号
原告:沙湾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沙湾县城南二道湾。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俊业(特别授权),新疆沙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种牛厂一大队二阶台东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湾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通捷智慧水务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沙湾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沙湾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湾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42元,由原告沙湾天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蔚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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