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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新疆西域鹏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2391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新疆西域鹏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种牛场一大队二阶台东7-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西域鹏翔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6.1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843.08元,剩余2843.07元退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