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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隆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镇江新区金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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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303号
原告:上海隆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乐都路358号云间大厦14楼。
法定代表人:顾国兴,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镇江新区金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金港商业广场通港路139号第1-3层0115室。
法定代表人:施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隆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新区金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金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隆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镇江新区金港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24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海隆城建筑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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