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8民初2137号
原告: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张安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程,新疆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钒橙,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被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孙永丽,总经理。
原告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钒橙、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阿瓦提县多浪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志 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阿依布拉克·阿不都艾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