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瑞康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8民初849号 原告:新疆瑞康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环城路南侧(阿瓦提县久盛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团结西路12号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阿瓦提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光明中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木·**瓦尔,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阿瓦提县交通运输局干部,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瑞康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瑞康运公司)与被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万安公司)、第三人阿瓦提县交通运输局(简称交通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康运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万安公司、第三人交通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瑞康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阿瓦提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44元,减半收取计9,762元,由原告新疆瑞康运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    小    娟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阿依布拉克·阿不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