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8民初1661号之一
原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瓦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
负责人:**彬,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路街道迎宾社区北京路23号伟华办公楼1栋一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阿瓦提分公司、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灯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