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928民初1662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团结西路12号财政局国资中心三楼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路街道迎宾社区北京路23号伟华办公楼1栋一层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万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6日立案。2022年8月9日,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被告(反诉原告)新疆康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