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8民终1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库尔勒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
法定代表人:吕文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增高,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万坤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华,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茂强,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上诉人库尔勒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万坤保温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茂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9)新280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22日,库尔勒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库尔勒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库尔勒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90.23元,减半收取13995.12元,由上诉人库尔勒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丹
审判员 董 攀
审判员 赵艳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沛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