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801民初478号
原告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尔勒市香梨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疆万盛通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