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合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合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星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27民终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金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刚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文,男,该公司副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鑫合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张刚礼,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文,男,该公司副经理。
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新疆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星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法定代表人:马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新疆宋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金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鑫合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星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2民初78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精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金汇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6.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骆玲
审 判 员 赵鑫
审 判 员 热古力艾森别克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岳晓桐
书 记 员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