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民初139号
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792号香缇美地商住小区S7号楼0单元3层商铺5号。
法定代表人:耿晓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检,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328号商住楼1栋-1层1等3处。
法定代表人:刘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福生,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福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19.92元(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由原告新疆茂胜永红建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阿 依 夏 古 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