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执1149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联汇升华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厂沟镇林泉路南侧现代石油化工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新疆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328号商住楼1栋-1层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联汇升华门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1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5112.21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新0109诉前调书18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6589.21元(其中案款105112.21元、执行费1477.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