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9执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碱沟西路328号商住楼1栋-1层1等3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胜水暖器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建材进出口基地水暖区5栋10号。
经营者:**,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男,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申请执行人新疆鑫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鑫胜水暖器材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3日作出的(2021)新0109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39354.1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新0109执81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志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