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童克义、***与***、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222民申2号
再审申请人:童**(系死者***父亲),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再审申请人:***(系死者***母亲),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里坤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0年12月4日出生,住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密市伊州区广东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8月5日出生,现住哈密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9年5月28日出生,现住哈密市。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3年8月4日出生,现住哈密市。
被申请人:于子涵,女,汉族,2017年4月27日出生,现住哈密市。
法定监护人:***,系于子涵母亲。
再审申请人童**、***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子涵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新2222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