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201执3322号
申请人: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工业园区广东加工厂,法定代表人:刘强,职务:经理,电话:186XXXXXXXX委托代理人:郑新安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7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系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负责人,住广东路210号院3栋2单元202室,电话:159XXXXX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我院申请终结执行结案处理。并向申请人**进行书面笔录及记录裁定书告知权利义务,若一方当事人按照和解协议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需恢复执行,需在裁定送达之日起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332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     磊
审判员     龙世伦
审判员     张小龙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秦娜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