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201执84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密市伊州区工业园区。
被执行人:***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哈密市312国道南开发区兴业路以南。
申请执行人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20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应支付案款4008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询被执行人***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无足额存款,其名下没有房产、证券、不动产、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现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 仲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薇薇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