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201民初2022号 原告: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哈密市伊州区工业园区广东工业加工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君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哈密312国道南开发区兴业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王**,系公司经理。 原告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租赁物押金40080元,并支付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利息,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本案诉讼费、法律文书送达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折叠式集装箱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折叠式集装箱6间,每天租金11元,租赁期自2018年8月12日起算,按实际使用期限计算,不少于4个月,租期少于4个月的按4个月计算。原告向被告交付押金48000元,于2018年10月10日将租赁的集装箱交还给被告。经双方结算,被告应当退还押金40080元,但至今未退还,故诉至法院。 ***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1日,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签订折叠式集装箱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甲方折叠式集装房(折叠床)租给乙方使用,如下表格,规格3*6*2.7,品种折叠箱,数量6间,单位价值12000元,押金8000元,押金总额48000元,租金每天11元;……三、起租日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退租日,最低租期4个月(租赁期达不到4个月的按4个月收取租金)。……十、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向甲方支付押金,共计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并由甲方开押金收据给乙方。乙方退箱时……经甲方验收出具决算单后,甲方将剩余押金两周之内无息退回给乙方。……” 另查,2018年8月10日,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被告***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户中转入48000元,用途为彩板房押金。同日,***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向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押金收据一份。 再查,2018年10月10日,***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向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具集装箱退箱决算单一份,载明实际租期120天,退箱数量6间,应付租金7920元,合同实收押金48000元,应退还金额40080元。该款项未退还引起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转账银行记录、收款收据、决算单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的押金系生活中用语,在法律上指保证金的问题,保证金有定金和订金之分。本案中的押金,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应当为订金之意,指一方先交付一笔款项给对方,以作为己方履行义务的担保。现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租期到期后将租赁的折叠式集装箱如数退还于***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且***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经验收合格后,向其出具了退箱决算单,视为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按约***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应当将扣除租赁费后剩余的押金40080元退还给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故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向其退还40080元押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主张利息的问题,因双方对利息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故本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七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达彩钢钢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押金40080元; 二、驳回新疆亚通建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1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达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五 日 法 官 助 理   热娜**·阿力木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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