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923民初1650号
原告: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步行街1期电脑城3楼。
法定代表人:沈德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库车县民航路26号1号楼2单元401室。
被告:***,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住库车县。
本院受理原告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库车建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铭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