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201财保16号
申请人:哈密市青年南路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哈密市青年南路
经营者:李会峰,男,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密市回城乡西戈壁。
被申请人: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新城街道幸福社区健康北路御园小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李勇
申请人哈密市青年南路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900000元。
申请人哈密市青年南路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就此次诉前财产保全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投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向我院出具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密市青年南路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9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0元,由申请人哈密市青年南路长发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肉先古力·亚合甫
二 〇 二 一 年 一 月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热娜古丽·阿力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