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执保177号

原告: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民航路26号1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5531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红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蔡长虎

书  记  员   杜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