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923执保177号
原告: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民航路26号1号楼2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焕英,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强,新疆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英,新疆龟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5531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红霞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三 日
法 官 助 理 蔡长虎
书 记 员 杜超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