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01民初2946号之二
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长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64921956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12月3日生,汉族,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格尔木兴疆牧歌养殖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金峰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XAH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格尔木兴疆牧歌养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北碚区,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格尔木兴疆牧歌养殖有限公司法务,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5年9月18日生,职业不详,住河南省鹿邑县,身份证号XXX。
被告: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市民航路26号1号楼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331331798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格尔木兴疆牧歌养殖有限公司、****、新疆彦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2.40元,减半收取3251.20元,由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