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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03执3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月17日生,住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0年7月27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天香园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路39号银源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100210100513。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西天香园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效后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调查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