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天香园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103民初857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南昌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求正***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告:***,男,1957年7月10日生,汉族,***市西湖区。
被告:江西天香园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路39号银源大厦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天香园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江西天香园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70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原告***担保人南昌市白马大厦实业有限公司坐落南昌市青云谱区洪都南大道207号(白马大厦)的房产;
二、查封被告***、***、江西天香园园林绿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 俊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