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新3221民初136号
原告***,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
被告新疆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市塔乃依北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买买提艾力·阿布来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麦提江·阿卜杜拉,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和田县经济新区北京路与昌盛路交叉口。
法人代表人孙铁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彬,男,199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和田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新疆远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恒晟鸿林针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违反给付承揽合同价金的义务,拖欠承揽价金92026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价金92026元。
***向***出具证明,载明:“和田县经济开发区鸿林恒晟针织品有限责任公司1号综合楼工程外保温面积为2200.44平方米,每平方米按60元计算,计132026.4元(如果平方部队还要重算)”。***后拿到4万元。***庭审中未出具证明原件,但***未对***证明的复印件提出真实性异议。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承揽合同价金9202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82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冠楠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