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1财保4号
申请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
法定代表人:余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马军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15,645.9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15,645.9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萨比热·阿不都热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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