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1民初186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313471268E,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16层1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余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BKXU8F0M,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一团金银川镇工业园区52号。
法定代表人:马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明,男,1987年04月06日出生,住新疆阿拉尔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梅,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7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正常参加诉讼,应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因疫情原因无法正常参加诉讼,中止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赵伟林
审 判 员  宋 平
人民陪审员  杨 阳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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