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4执保867号
申请保全人(原被保全人):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余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原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王全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仁杰,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79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了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等值于145,032元的财产。因玛纳斯县昊亮新型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79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21)新2324执保1822号案件对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乌鲁木齐克拉玛依东路支行尾号044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金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