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执保96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拥拥,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被申请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余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1,200,000元予以冻结、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微信、支付宝账号共计1,20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陈 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穆拉提阿斯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