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新疆正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0101财保4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马军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春明,男,1987年04月06日出生,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
法定代表人:余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律师。
新疆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公司)与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藤能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兵010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京藤能源公司不服,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京藤能源公司复议称,(2022)兵010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错误,请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解除已冻结的银行存款。事实和理由:1.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工程款。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总价为4,717,800元,截止诉讼之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5,325,068.7元,超付工程款607,268元;2.被申请人逾期完工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为2021年10月31日前,被申请人至今未完成土建工程施工,应承担违约金;3.被申请人应赔偿返工损失。被申请人施工的土建工程与设计图纸严重不符,致使部分土建工程必须进行返工。
本院经审查认为,1.申请人京藤能源公司与被申请人正***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签订《土建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被申请人正***公司承建申请人1300万方天然气应急调峰储气站土建工程,该工程暂定工程含税总造价为4,717,800.77元,实际以双方最终确定的结算总价为准。正***公司以京藤能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为由保全京藤能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主体适格;2.被申请人正***公司针对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平安财险诉讼责任保函作为担保,其保全行为符合法律规定;3.京藤能源公司主张其已超付工程款、正***公司逾期完工构成违约、土建工程与设计图纸不符、应赔偿返工损失等,需经实体审查处理,且该案尚未作出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故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做出的(2022)兵0101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阿拉尔市京藤能源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萨比热·阿不都热西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