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824民初222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拥拥,新疆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礼县。
被告: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16层1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余嘉,该公司经理。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萍,国浩律师(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祁阿强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松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