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汇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6626号
原告:昌吉市汇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周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刚,男,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李德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市。
法定代表人:张文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余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众鑫聚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王兴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昌吉市汇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拓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众鑫聚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昌吉市汇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新疆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向原告昌吉市汇晟商贸有限公司付清款项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昌吉市汇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昌吉市汇晟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斌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