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小白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4)新0105执4028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新0105执40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98号能建大厦16层1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瑞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小白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腾路1118号万科中央公园二期商住小区第9栋第20层20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新0105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正信鼎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新疆小白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7684.45元,被执行人新疆小白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应承担执行费16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小白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现本案案款已强制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拒不缴纳执行费,已被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法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对本院的执行程序提出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