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与新疆中信虹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喀中法立终字第10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住所地: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何正元,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中信*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楚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巴楚县*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巴楚县。
上诉人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巴楚县人民法院(2015)巴民初字第1610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巴楚县*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更名为新疆中信*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于上述事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诉被告新疆中信*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主体不适格。遂裁定:驳回原告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称,一审驳回起诉错误,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望二审依法纠正。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新疆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作为分公司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翔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娟